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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提出,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
《通知》要求,根据乡村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优势,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通知》提出,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考虑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地区。鼓励支持脱贫地区光伏项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过渡期内,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指标、项目、技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